个潜在冲突的例子与国际卫生条例

Connect Asia Data learn, and optimize business database management.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57
Joined: Sat Dec 28, 2024 3:11 am

个潜在冲突的例子与国际卫生条例

Post by pappu6329 »

假设某些公正审判保障可以根据武装冲突的情况进行某种程度的相对性解释,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一个国家(或武装团体?)如何坚持认为它遵守了国际人道法,即使审判程序或审判机制不符合人权机构解释和适用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在这里,可以设想应用特别法论点 ,争取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赋予某些公正审判保障概念特殊含义;或者,该国可能会试图减损其人权条约义务,同时坚持其正在维护另一项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公正审判保障。

一判例所要求的审判机制有关。虽然《国际卫生条例》公正审判保障中没有任何内容明令禁止在武装冲突期间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前提是法庭符合独立和公正的要求——例如,见人权理事会第 32 号一般性意见,第 22 段),但人权条约机构和法庭一贯拒绝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在军事法庭审判平民——通常理由是,在参与冲突的军队授权的法庭审判武装团体成员或其涉嫌合作者,不符合独立和公正的要求。[ECthr,Incal v Turkey,第 68 和 71-3 段;ACommHR,宪法权利项目等诉尼日利亚, Com 60/91,1994 年 11 月 3 日。Becerra Barney v Colombia,联合国文件。 CCPR/C/87/D/1298/2004 (2006) §§7.2, Castillo Petruzzi等人案,IACHR(1999)(判决),载于《1999 年美洲人权法院年度报告》,OEA/Ser.L./V/III.47,文件 6,附录 IX,211-300(2000)。美洲人权法院,Genie Lacayo案,1997 年 1 月 29 日判决,载于 OAS 文件 OAS/Ser.L/V/III.39,文件 5,1997 年美洲人权法院年度报告,第 54 页,第 84 段。] 然而,即使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也不禁止使用军事法庭。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团体当事方的公正审判

在典型的内战中,武装叛乱团体渴望夺取国家权力,或彻底改变国家的 拉脱维亚资源 法律秩序并用新秩序取而代之(包括通过分裂国家)。换句话说,冲突的关键在于谁或什么可以声称自己是主权的合法拥有者。毫不奇怪,国际人道法试图缓和这些冲突,部分原因是接受国家的公共权力,但也承认武装团体在确定一个团体是否负有义务并可以在国际人道法建立的监管框架内行使治理职能时,对人员和领土的实际控制权。

我们可以说,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未授权武装团体行使公共权力,但通过建立行为标准,武装团体行使公共权力可能合法化,根据这些标准,此类行使可被视为合法执行。行使刑事司法职能,包括声称有权规定法律义务和裁定合法权利和义务,是主权的核心职能。承认武装团体可以设立“法院”或“法庭”,并且此类审判机制可以根据国际人道法“正常组成”(该短语通常被理解为根据国家的常规宪法组成),这清楚地表明,这些团体行使类似公共权力的权力,即使只是就有效性而言。各国不愿接受这种暗示是可以理解的。与此同时,我们或许认为,武装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缓和和人道化敌对行为的关键)的最佳动机恰恰在于,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模糊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受国际法直接监管的统治当局的地位。对于那些政治目标是夺取国家权力的团体来说,这种地位至关重要,或者至少,对于那些渴望成为调解和平谈判的重要参与者,从而纳入冲突后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团体来说,这种地位至关重要。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