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数字经济信心法》(LCEN)纳入《邮政和电子通信法》第L.34-5条,数据库到数据 禁止未经同意进行任何自动商业勘探。该条将直接勘探定义为以下行为。 “直接或间接宣传商品、服务或销售服务或商品的人的形象”。事实上,由于可以轻松访问个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因此开发潜在客户变得前所未有的容易。从此,企业可以快速准确地定位邮件(根据专业类别、个人从事的职业、在公司中的职位等)。企业可以从多种策略中进行选择来接近客户。他们可以选择退出策略,通过该策略,他们将直接与个人联系。相反,他们可以选择一种选择加入策略,在这种策略中,任何关系的开始都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
但是,自 2002 年以来,选择加入一直是商业勘探的规则。事实上, 2002 年和2009 年的欧洲指令保护“订户和用户”免受不必要的商业勘探。
这样的策略包括什么?专业人士在设置选择加入时必须遵守哪些义务?
潜在客户开发作为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满足一定的限制。它尤其必须合法且公平。
在选择退出过程中,公司可以直接联系个人。默认情况下假定该人同意。后者将来可能会简单地反对这种勘探。相反,选择加入需要个人明确事先同意,并且在进行任何勘探之前可以取消订阅(CPCE 第 L.34-5 条)。因此,个人的积极行动是必要的。简化标准 NS-048 中有关客户前景文件的第 6 条也包含了事先同意的要求。
同意 :
根据国家信息技术和自由委员会 (Cnil) 的说法,同意必须是“自由、具体和知情的”。
因此,如果对方未明确同意您这样做,则严格禁止通过短信进行探矿等行为。
一般来说,在网站上,这种同意的表现是通过复选框进行的(预先选中的框是违法的)。拒绝记录其联系方式的人被认为拒绝了这次拉票……
此外,每次新的数据处理都必须获得个人的同意(例如,将数据传输给合作伙伴公司时)。
放弃商业勘探的可能性 :
在产生潜在客户时,个人必须能够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反对将其数据用于商业目的。因此,公司必须始终明确收集的目的(此外,数据是否将用于商业目的)。
一些插图
尽管有关该主题的判例法很少,但它仍然能够对有趣的案例做出裁决。
在这方面,在自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收集其电子地址的事实可被视为非法和不公平(CASS. Crim, n°05-83.423)。
在竞争网站上收集个人数据并不顾个人反对而使用这些数据,构成不公平的数据处理(CE,2015 年 11 月 9 日,Sté Néressis,n°384673)。
双重选择加入的问题
然而,获得个人的同意有时会带来问题。事实上,我们如何才能确保个人确实想要勾选此框?他真的做到了吗?他真的对这样的勘探感兴趣还是他犯了一个错误?
双重选择加入的做法使得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可能。该机制包括获得该人的双重同意。
首先,个人通过留下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来订阅您的新闻通讯。然后,他将单击后续电子邮件中的确认链接。执行此操作后,将生成潜在客户,您可以将此联系人添加到您的潜在客户文件中。
因此,双重选择加入为您的注册机制提供了额外的确认级别。
是否可以排除这个原则?
CPCE 第 L.34-5条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事实上,在以下情况下,不再需要该人的事先同意:
该人的数据已在销售或提供服务期间首次合法收集。
新勘探涉及类似产品或服务并将由同一人进行
个人必须能够针对每一个新请求来反对这种勘探。
请注意 :这三个条件是累加的!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一次遵守选择加入条件,则可以使用选择退出策略。例如,我是一名专业的树木修剪工,我决定从专业设备网站订购一把新的电锯。因此,我随后可以收到有关旋转锉刀、割灌机头、修枝剪或同一网站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的其他促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