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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投资法改革的典范?

Posted: Thu Feb 20, 2025 6:26 am
by pappu6329
在欧洲就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展开激烈辩论之际,2014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透明度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最近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背景下制定,又称《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开放供签署。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毛里求斯、瑞典、英国和美国在此次开放供签署(见联合国新闻稿)。在《世界投资与贸易杂志》最新一期的社论中(本博客转载了该社论),我将该公约解读为国际投资体制的一项宪法改革,并探讨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更广泛的国际投资法改革的典范。

国际投资制度的宪法改革

《毛里求斯公约》将扩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的适 澳大利亚 WhatsApp 号码 用范围,该规则迄今为止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适用于根据 201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缔结的条约进行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者与国家仲裁),有可能扩大到 2014 年 4 月 1 日的整个基于条约的国际投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它将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适用于所有根据“旧”条约进行的基于条约的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而与适用的仲裁规则无关。无论相关仲裁是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还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等任何规则的管辖,《毛里求斯公约》都将确保仲裁庭提交材料、仲裁听证会和仲裁庭裁决的透明度,并在统一的规则下为第三方参与提供更多空间。因此,如果被告国和投资者的母国都是缔约方,或者投资者原告接受被告在签署公约时提出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透明度规则》的单方面提议(参见《毛里求斯公约》第 2 条),该公约可适用于 3000 多项投资条约关系。

只要有足够多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盟或东盟)签署和批准,《毛里求斯公约》将带来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的范式转变。尽管保留(包括后续保留)的可能性很广泛(《毛里求斯公约》第 3 条和第 4 条),尽管正在进行的仲裁被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毛里求斯公约》第 5 条),但《公约》将把透明度确立为国际投资法的一般原则。

这是国际投资法逐步适应更加民主和负责任的国际公法体系(即私人和公共裁决)要求的又一步。公约下透明度的广泛应用不仅会加强投资者与国家关系的问责制,而且还能更好地实现公共对仲裁程序的控制。这使《毛里求斯公约》成为对国际投资制度具有宪法意义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