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法庭的任务是适用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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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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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法庭的任务是适用国际法

Post by pappu6329 »

比较公法方法的前提是,但由于相关概念(如公平公正待遇或间接征用)模糊且定义不明确,因此很难做到这一点。然而,在Saar Papier 案中,尚不完全清楚该法庭是否认为自己有义务适用国际法。

仲裁庭似乎在选择适用法律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事各方本身没有作出明确的选择,德国-波兰双边投资协定也不包含适用法律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规则(1976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3(1) 条)规定仲裁庭应适用“仲裁庭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所确定的法律”。由于仲裁地点在苏黎世,这些规则属于瑞士法律,根据该法律,仲裁庭应根据“与案件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作出决定(PILA第 187 条)。

由于投资者声称波兰违反了条约,国际法规则肯定符合“最密切联系”标准。但多数人并没有直接提及这一标准。相反,他们似乎认为德国、波兰和瑞士法律是决定案件是非曲直的相关法律体系。事实上,多数人要求当事人就德国和波兰行政法中征收的含义提供意见([15])。

无可否认,多数意见还要求提交关于“比较法,包括《华盛顿公约》和 ICSID 裁决”的意见([15])。尽管 1995 年只有一项双边投资协定裁决(AAPL 诉斯里兰卡),但肯定存在处理征用习惯国际法的 ICSID 裁决,例如Amco Asia 诉印度尼西亚(1988 年)或SPP 诉埃及(1992 年)。尽管如此,Saar Papier裁决并没有进一步讨论任何国际法材料。伊朗-美国索赔法庭的判例——许多投资条约裁决中关于征用问题的常见指导来源——没有被提及。同样没有被提及的还有 1970 年代著名的利比亚石油仲裁,该仲裁案与国内法一起分析了征用的习惯法。

仲裁员的商业法背景被善意地视为对此类仲裁庭不太可能支持比较公法方法的观点的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反例。然而,同样的因素可能解释了仲裁庭完全没有参考国际公法。在AAPL 案中,即Saar Papier 案的五年前,仲裁庭由两名国际公法律师和一名商业仲裁员组成。AAPL裁决频繁提及国际公法法理和 VCLT,这也许并不令人意外。

相比之下,萨尔州多数派最终依靠“其对一般行政法和诚信原则的理解来解释条约”([79])。如前所述,在他们随后的分析中,他们引用了德国法和瑞士法——没有做任何特别的解释——来阐述间接征收的概念。

偶然的比较公法?

因此,有理由怀疑萨尔纸业仲裁庭是否(甚至无意识地)采用了比较公法方法。相反,更有可能的是,仲裁员面对的是新的条约规定,并且不了解相关的国际法理,他们只是找到了最接近的类比,实现了临时争议解决而非制度建设裁决的商业仲裁本能——并且在此过程中,意外地产生了与比较公法仅表面上相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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