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武装团体组织支持国际人道法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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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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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武装团体组织支持国际人道法的承诺

Post by pappu6329 »

这一替代方案提出,当非政府武装团体因纪律和非刑事原因被拘留时,国际人权法将为非政府武装团体自己的部队构成“保护网”。据此,非政府武装团体的成员将受国际人权法的约束,这些成员将受到保护,不被任意拘留,并且只能因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被逮捕。然而,仍存在两个问题:i)由于国际人权法适用于非政府武装团体的法律基础尚未确定,对于非政府武装团体为何以及何时受该框架约束,尚无统一意见(第 517 段);ii)即使接受国际人权法适用于非政府武装团体,也将需要另一种差异化方法,根据该方法,某些被拘留者将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而其他被拘留者则受到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作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方,非国家武装团体的组织程度由某些指示性因素决定,例如团体内是否存在纪律规则和确保遵守某些规则的机制(Boškoski,第 202 段)。内部纪律确实可以被视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有效运作的关键。

基于此,有人认为,非武装部队政府对其自身成员的拘留并非犯罪分子,是基于作为非武装部队组织方的固有权力( 《利马季》,第 117 段)。尽管国际机构和法庭通常在防止和惩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背景下处理纪律措施,但没有什么可以阻止非武装部队政府根据同一标准处理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例如,在评估利马季的科索沃解放军的组织时,前南问题国际 科特迪瓦资源 法庭考虑了一项“宪兵计划”,其中规定“未经指挥官许可离开前线的士兵将被监禁”(第 114 段)。罗登豪泽解释说:

“如果一个团体有足够的结构来要求其成员遵守简单的行为准则,或者该团体按照严格的不成文规则运作,这应该足以证明其有能力实施基本的国际人道法” (第 88 页)。

考虑到这一点,如果一个武装团体的组织水平足以实施基本的国际人道法,因此《CA3》对其成员及其刑事程序具有约束力——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中所确认的那样——这应该证明他们有能力通过因非刑事原因拘留自己的成员来执行内部规则。从逻辑上讲,要求非国家武装团体建立内部纪律机制以约束国际人道法,但首先不允许因其他原因拘留自己的成员,这似乎是违反直觉的。

挑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最后一种立场必须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尽管详细分析这些困难会很有用——例如其对交战方平等原则的影响——但只能解决一个问题。即使作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当事方,非国家武装团体可能拥有出于上述动机逮捕其成员的固有权力,也需要明确其审查此类行为的法律保障。这有助于确定拘留是否任意。一种可能性是适用《第三修正案》规定的司法保障,类似于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自身成员的刑事程序。然而,这似乎不现实,因为大多数非国家武装团体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源在每次想要实施纪律处分时建立“正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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