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于支持的方法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
Posted: Tue Mar 25, 2025 4:32 am
首先,如果国家已经与武装团体发生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他们可能会决定在同一冲突中增加打击次数(可能是上述法国的情况)。
其次,各国可以加入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以支持冲突一方。关于这种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国的行为本身未达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强度门槛,该国也可以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这被称为“基于支持的方法”,最初由特里斯坦·费拉罗 (Tristan Ferraro)开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最近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当代武装冲突的挑战”的报告中解释说:
国际人道法将适用于多国部队:(1)在多国部队被要求干预的领土上,存在已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2)多国部队在已发生的冲突中采取了与敌对行为有关的行动;(3)多国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了支持(如上所述)已发生的冲突的一方而开展的;(4)有关行动是根据部队派遣国或相关组织支持已发生的冲突一方的正式决定而采取的。
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情况:在多国行动期间,一国向正在进行的非 立陶宛资源 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提供支持,这种支持有助于集体敌对行为,但其本身并不使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适用于支持方和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持国的行为符合所列的四个标准,则其将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虽然这种方法有助于维护“不模糊战斗人员/平民区别的必要性”和“维护交战方平等的原则”(《挑战报告》,第 23 页),但它也可以为一国如何在之前未参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际人道法规则使用武力提供法律论据。例如,根据事实,当法国于 2014 年首次轰炸伊斯兰国时,它可能是为了合法支持伊拉克或美国,而伊拉克或美国已经是与伊斯兰国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
第三种情况是,一个国家对非国家武装团体使用武力,但本身并非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也不是为了支持另一方。除非有人同意针对基地组织及其相关部队的全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有争议的概念,否则 2014 年美国袭击叙利亚所谓的“呼罗珊集团”时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在战争方面,美国以其自卫权为这些袭击辩护(有关讨论,请参阅此处或此处)。虽然对一个国家使用武力进行自卫肯定会引发国际武装冲突,但如上所述,单一的打击——无论是由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发起——不太可能触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正如诺姆·卢贝尔 (Noam Lubell)就英国对叙利亚境内据称是英国伊斯兰国成员的类似孤立袭击所言,“很难看出……[与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无关的单一空袭] 会超过强度门槛,被视为单独的武装冲突”。
事实上,一次打击可能已经构成此前并不存在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08 年意见的判例。然而,针对“恐怖组织”的“自卫”措施是否会导致国际社会改变对使用域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战争法门槛的理解?正如安妮·彼得斯在谈到对《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的可能变化的解释时所指出的那样,“绝大多数国家的沉默在规范性方面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有可能被解释为默许”对现有法律标准的重新解释或误解。
其次,各国可以加入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以支持冲突一方。关于这种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国的行为本身未达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强度门槛,该国也可以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这被称为“基于支持的方法”,最初由特里斯坦·费拉罗 (Tristan Ferraro)开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其最近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当代武装冲突的挑战”的报告中解释说:
国际人道法将适用于多国部队:(1)在多国部队被要求干预的领土上,存在已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2)多国部队在已发生的冲突中采取了与敌对行为有关的行动;(3)多国部队的军事行动是为了支持(如上所述)已发生的冲突的一方而开展的;(4)有关行动是根据部队派遣国或相关组织支持已发生的冲突一方的正式决定而采取的。
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情况:在多国行动期间,一国向正在进行的非 立陶宛资源 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提供支持,这种支持有助于集体敌对行为,但其本身并不使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适用于支持方和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支持国的行为符合所列的四个标准,则其将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虽然这种方法有助于维护“不模糊战斗人员/平民区别的必要性”和“维护交战方平等的原则”(《挑战报告》,第 23 页),但它也可以为一国如何在之前未参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际人道法规则使用武力提供法律论据。例如,根据事实,当法国于 2014 年首次轰炸伊斯兰国时,它可能是为了合法支持伊拉克或美国,而伊拉克或美国已经是与伊斯兰国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
第三种情况是,一个国家对非国家武装团体使用武力,但本身并非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方,也不是为了支持另一方。除非有人同意针对基地组织及其相关部队的全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有争议的概念,否则 2014 年美国袭击叙利亚所谓的“呼罗珊集团”时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在战争方面,美国以其自卫权为这些袭击辩护(有关讨论,请参阅此处或此处)。虽然对一个国家使用武力进行自卫肯定会引发国际武装冲突,但如上所述,单一的打击——无论是由国家还是非国家行为者发起——不太可能触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正如诺姆·卢贝尔 (Noam Lubell)就英国对叙利亚境内据称是英国伊斯兰国成员的类似孤立袭击所言,“很难看出……[与正在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无关的单一空袭] 会超过强度门槛,被视为单独的武装冲突”。
事实上,一次打击可能已经构成此前并不存在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08 年意见的判例。然而,针对“恐怖组织”的“自卫”措施是否会导致国际社会改变对使用域外武力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战争法门槛的理解?正如安妮·彼得斯在谈到对《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的可能变化的解释时所指出的那样,“绝大多数国家的沉默在规范性方面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有可能被解释为默许”对现有法律标准的重新解释或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