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竞争对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得联合起来限制他们向潜在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尤其是在除了避免竞争之外没有其他合法商业目的的情况下。严格来说,竞争对手应该竞争。 从反垄断角度来看,大多数行业协会活动都是促进竞争或良性的。但有时,行业协会规则、准则或章程可能会越界,进入反垄断禁区。当此类行为或规则规范或限制成员的活动时,需要记住的是,反垄断执法人员和法院会将其视为原本独立的竞争对手的联合决策。
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行为或规则将继续受到反垄断审查。 上个月,联邦贸易委员会最终颁布了两项命令,禁止不合理的行业协会规则。在一个案例中,一家法律支持专业人员协会不仅禁止比较广告,还禁止 挪威手机号码 其成员向另一家成员的客户提供折扣价,或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招募另一家成员的员工。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家音乐教师协会的道德准则禁止其成员从竞争对手那里招揽客户,实际上就是禁止其成员向已经从另一家成员那里上课的学生提供服务。
在案件公布时发布的一份声明中,委员会解释了此类限制性行业协会规则所造成的危害: 争夺客户、降价和招聘员工是激烈竞争的标志。竞争对手之间达成协议不参与这些活动,会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和减少选择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没有有利于竞争的理由,这些类型的竞争限制正是谢尔曼法案旨在打击的不合理贸易限制。 每个协会都同意解决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控并改变其规则。 这些案件提醒我们,委员会与一个世纪前一样,对那些在没有正当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限制成员之间竞争的行业协会活动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