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开发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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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ornaakter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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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开发合同的特点

Post by subornaakter24 »

开发网站的目的。获取来自搜索引擎的自然流量是否重要,还是仅仅拥有在线存在就足够了?或者也许该资源应该解决您业务中的一些问题?

这种理解对于确定项目类型的选择是必要的。哪种方式更合适:开发公司网站、名片、博客、单页还是用于向访客介绍公司服务和产品的完整平台?

目标客户。如果您定义了资源的用途,您将立即明白其用途。然后,您将能够吸引目标潜在客户,而不仅仅是随机用户。

类似的网站。例子将帮助你了解你想要什么样的项目。人们常说百闻不如一见,这并非毫无道理。这对于不熟悉网站创建且难以向承包商传达想法的企业主尤其有用。

设计的复杂性。时尚咖啡馆的老板可能会聘请专业摄影师为网站拍摄高质量的照片。对于某些人来说,标准模板设计就足够了。设计要求决定了网站开发的时间和成本。

网站类型:在线商店、登陆页面、博客、名片、成熟平台等。

功能性。您想为客户提供什么功能?也许有一个有用的材料目录,访问者可以通过内部搜索找到它?或者是封闭部分,仅对注册用户开放?

您可能需要一个能够接受网站付款或与某些第三方服务集成的在线商店。一定要向表演者说明你的愿望。

资源结构。想想您的网站将包含哪些 日本号码数据 部分:客户案例、成就、服务目录、联系人等。

已发布内容。列出您可以提供的用于创建网站的材料清单:产品描述、文章、文档、图像等。


可下载资料: 网站简介样本


《民法典》第1288条第1款规定,根据网站开发协议,作者(表演者)有义务根据客户的要求,按照协议规定的参数,在有形媒介或其他形式上创建互联网资源。

根据俄罗斯法律,艺术、文学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作品的公民。并且,除非另有证明,在作品的副本、原件或其他地方注明的人均应被视为作者。

当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可能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某些条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然而,任何协议都必须包括一些称为必要条件的条件,若没有这些条件,协议将被视为未达成。这些包括:

转让许可协议(《民法典》第 1286 条)和专有权(《民法典》第 1285 条),如果交易规定了对作者(表演者)专有权的处置。

交易的主题 是开发具有特定参数的互联网资源。

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移交给客户(如未确定,则视为协议未达成)。

资源参数的定义(预期使用区域、名称、预期用途、使用的编程语言、类型、体积等)。

其他对双方均必需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32条)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达成的协议。例如,有关配件和文件、质量保证、验收和支付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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