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蒂诺还认为,“逐案发展”可能意味着两件不同的事情:规则的发展过程,以及规则留给未来法庭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区别。在书中,我使用前一种含义来描述公平公正待遇的传统解释和应用过程(由此得出这样的论点:这种过程可以通过参考单一基本规则,即习惯来证明其合理性)。可以想象,从规则留给未来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看,逐案发展也可能意味着许多事情:在确定客观上不明确的规则内容时的自由裁量权、明确规则本身提供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将规则应用于事实时的自由裁量权。在我看来,公平公正待遇与任何其他国际法规则并无本质区别:其法律轮廓将通过进一步解释和应用得到澄清和补充(就像任何其他规则一样),并将适用于不同争端中的不同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就像任何其他规则一样)。模糊的国际法规则绝不限于投资法,国际法为应对解释这些规则的挑战提供了非常不错的工具。
最后,Ortino ,以便在将其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应用于特定争议之前提供一般解释。从略有不同的角度来看,Frank Berman 爵士提请大家注意仲裁庭的临时性质,这使得它们更有可能专注于应用而不是解释法律。出于多种原因,我犹豫是否要回应这些评论。对于正在发生的事情似乎存在一些经验上的分歧(如果我没有看错他们的评论,Frank Berman 爵士说仲裁庭专注于应用,而 Federico Ortino 说他们经常也提供宏大的声明)。仲裁员是否应该专注于解决特定案件或发展法律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问题,无论是在投资法中(参见 Reisman (2013) 29 Arbitration Intl 131)还是在更广泛的国际争端解决中。也许对于这篇文章的目的而言最重要的是,它似乎并没有直接影响我在书中提出的论点,因此我可以保持我的立场。
尽管如此,最后,我们或许可以指出,在我看来,在国际司法和仲裁职能方面存在(合理)分歧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正如弗兰克·伯曼爵士主持的HICEE 诉斯洛伐克 法庭所言,“一项条约只能有一种真实含义,根据基本原则,这一含义不能因特定争端的当事方不同而发生变化”[139]。同样的基本原则表明,条约的含义不能因受理争端的司法或仲裁机构的性质、解决争端的正式或非正式手段以及含义是在实际争端中还是事先抽象地确定而发生变化。即使每个人都同意某一特定主题的内容,不同措辞和呈现的问题会导致不同措辞和呈现的答案,这也不足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