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也门战争中使用武器的德国和其他公司被指控协助战争犯罪。总部位于柏林的非政府组织 欧洲宪法和人权中心 (ECCHR)向国际刑事法院 (ICC)提起诉讼(“通信”),针对一系列跨国军火公司提出这一指控。但如果出口由主管国家当局许可,至少在德国是这样,那么犯罪共谋是否可能存在?
在现代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中,企业每天都会产生风险 — — 想想汽车生产和与之相关的(致命)事故即可。然而,只要遵守某些尽职调查标准,这些风险就被视为法律允许的。对于本身具有危险性的产品,则需要应用更严格 法国 WhatsApp 号码 的标准。以战争武器为例,根据德国的《军事武器管制法》(Kriegswaffenkontrollgesetz,KWKG),这些武器的(国内)生产需要获得授权,而根据对外贸易立法,出口此类武器还需要进一步获得许可。出口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是否得到了负责的国家行政部门的授权,就像经营危险工厂根据环境法是否构成犯罪一样,也取决于此类授权。因此,出口的犯罪性属于行政法的附属物。
进一步而言,如果一家武器公司满足所有许可要求,即其国内生产合法,其出口得到许可(授权),因此合法,那么危险行为本身——将战争武器投入流通——将被视为可允许的风险,符合客观(公平)归因或归责的既定理论(Theorie objektiver Zurechnung,有关英文详细解释,请参阅Andrew von Hirsch 的论文“远程伤害和公平归责”)。该理论使用规范性标准,将共犯责任限制于那些造成风险/伤害或增加现有风险/伤害的协助/贡献行为,并且这种风险/伤害是法律秩序所不允许的(禁止——而不是允许——风险/伤害)(参见 Ambos,《国际刑法论述》,第一卷,牛津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第 165 页)。因此,与使用这些武器可能犯下的国际罪行相关的归属关系被中断。这也涉及可能的援助行为,例如出售军事武器,因为这些行为也必须被视为允许的(尽管不是“中立的”,因为正如这里所解释的,“中立”的概念不太适合武装冲突或薄弱治理区的商业交易)。
从犯罪结构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注意,将某种风险(如出售武器)评估为允许的,已经意味着排除犯罪行为,即相关犯罪的客观方面,例如,犯下战争罪,与代理人可能的犯罪意图(心理因素)无关。因此,在我们的案例中,代表武器公司行事的人不能因缺乏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他们缺少犯罪意图(心理因素),这可能存在或不存在。因此,随之而来的问题,例如在缺乏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存在错误(事实)在我们的背景下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