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Dan Joyner 在其最近的博文中所讨论的,《禁止核武器条约》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由 122 个国家通过。该条约第 18 条规定了其“与其他协定的关系”。但关于该条款的含义的争论仍在继续。2017 年 7 月 7 日,在联合国外交会议的参与国通过该条约后,新加坡(唯一弃权国)在其投票解释中表示,该条款的措辞“含糊不清”。在这篇博文中,我认为这种说法毫无根据。
第 18 条基于 2013 年《武器贸易条约》(ATT)第 26(1) 条的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相应规定,该规定旨在确保《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能够通过或加入管理常规武器和弹药贸易的条约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但如果这些其他协议中的义务与《武器贸易条约》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他们就不能合法执行这些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禁止核武器条约》初稿(2017年5月22日)第19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国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一开始,未来条约与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成为谈判中的争论焦点。2017年6月至7月外交会议上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相关“义务”,通过的《禁止核武器条约》第1条(b)款和(c)款分别逐字引用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1条和第2条。此外,尽管具体表述不同,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禁止核武器条约》都明确禁止协助任何被禁止的活动。
条约草案第 19 条草案中提到的“权利”问题更为严重。根据一种解释,这可能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五个核武器缔约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在保留核武器的同时遵守未来的《禁止核武器条约》,而这种情况将违背禁核条约的初衷,因此对于 2017 年 6 月至 7 月外交会议上绝大多数与会国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在许多国家的全会发言后,该条款草案被做了重大修改,条约的最终文本内容如下:
本条约的实施不应损害缔约国对其所缔结的现有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只要这些义务与本条约相一致。
关键词是“一致”。这些词在该条款中的意思是,条约缔约国在其所加入的其他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如果这些协议的限制较少,则不能取代条约中规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另一项(影响较小的)核武器协议的缔约国不能以其遵守该协议为理由,更不用说作为法律依据,削弱其通过批准或加入《禁止核武器条约》而接受的义务。当然,“一致”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这不是措辞,也不是其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