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CBAM 在其目前设想的形式下,将通过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与欧盟制造商支付相同的碳价来破坏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尤其令人担忧,因为欧盟的 CBAM 可能成为其他边境碳调整机制的蓝图。同时,欧盟委员会在其影响评估(第 5.2.1.11 段)中承认,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在 CBAM 涵盖的进口量中占极小部分。因此,应该能够制定一,又能与欧盟的气候目标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应当强调的是,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实行普遍的 CBAM 例外将会带来巨大风险,甚至有可能导致这些国家的工业排放量增加。另外,可以提出另外两种解决方案,并有可能同时实施,使 CBAM 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保持一致。首先,可以为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产品设想一个更长的过渡期 (例如到 2040 年),在此期间进口商只需为这些产品所含排放量的一小部分支付碳价。其次,可以为来自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产品设定最高碳价。在一份讨论全球最低碳价可行性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文件中,有人提出,对低收入国家来说合适的碳价应该为每吨二氧化碳 25 美元左右。这个比率可以构成从最不发达国家 (LDC) 进口产品的最高碳价。
发展权
同样重要的是,要研究 CBAM 对生活在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发展权的影响。这项权利不 新西兰 WhatsApp 号码 符合传统的分类,因为它既来自保护公民和政治自由的文书,也来自体现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则的文书,而且它既可由个人享有,也可由集体行使。这项权利是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宣布的,这是一份软法文件,但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习惯国际法的表达。此外,它的某些规定也体现在条约法中。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巴黎协定》序言中明确提到了它。尽管它的法律地位和范围极具争议(更多信息请见此处),但就当前主题而言,可以说,各国有义务不通过其气候缓解政策阻碍其他国家经济发展和逐步消除贫困的能力。
由于欧盟生产 CBAM 产品时的碳排放强度明显低于世界其他地区,例如欧盟生产每吨原铝的碳足迹为 6.7 吨二氧化碳,而全球平均水平是其两倍多,CBAM 机制将使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很可能会导致其丢失市场份额。还需要强调的是,CBAM 产生的收入将转移到欧盟预算,目前还没有针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具有约束力的再分配计划。通过这种方式,欧盟将事实上从那些已经在为脱碳进程筹资而苦苦挣扎的国家那里提取资金。这也应该结合发达国家尚未履行的承诺(然而欧盟辩称它已经履行了承诺)来理解,即到 2020 年共同调动 1000 亿美元来满足发展中国家在气候缓解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