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以相对效果为幌子的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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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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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相对效果为幌子的自决

Post by pappu6329 »

这种不经直接协商而代人民作出决定的可能性忽略了人民意愿这一殖民地人民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核心要素。它与《海牙公约》(IV)第55条所规定的占领法标准有更多共同之处。在这里,占领国被视为拥有有限使用权的管理者,但没有义务与领土人民协商或确定他们的意愿。虽然科雷尔意见对摩洛哥的占领国地位保持沉默,但它最终将占领法的逻辑移植到了非殖民化法中,从而使人民的参与成为可选项,而人民的参与被视为自决权下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个测试是同意要求,波利萨里奥阵线在这些案件中始终主张这一点。同意要求 泰国 WhatsApp 号码 源自条约法中的相对效力原则,但其对波利萨里奥阵线等非国家行为者的适用则具体源自欧盟判例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 年)第 34 条的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其产生义务或权利”。在Brita 案中,欧洲法院依据这一原则解释欧共体-以色列贸易协定的地域范围。该案的问题是,以色列公司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欧共体-以色列联合协定的地域范围,从而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法院裁定,事实并非如此。将欧共体-以色列协定解释为赋予以色列海关当局对原产于西岸的产品的管辖权,就等于要求巴勒斯坦海关当局不得根据欧共体-巴解组织联合协定行使自己的管辖权。这将为第三方巴解组织产生义务,而巴解组织并未同意该协定,因此违反了条约的相对效力。法院仅通过简单的词汇技巧就得出了这一结论,小心翼翼地将第 34 条的措辞从“第三国”改为“第三方”,从而将巴解组织纳入其适用范围。

这一裁决遭到了国际法专家的大量批评。普遍认为,相对效力原则不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原因是,其原理不在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而在于国家的主权独立,而主权独立并不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虽然法院对相对效力原则的适用可能超出了国际法的理论共识,但它强调以同意的形式明确表达意愿,这实际上比科雷尔的利益测试或占领法更接近自决权的精神。因此,虽然同意要求源自条约法,但实际上表达了自决权核心的自由和真实表达人民意愿的要求。

利益与同意之间的较量

利益与同意之间的较量是波利萨里奥阵线案件的核心。重要的是要了解各方的利害关系。从委员会的角度来看,利益测试提供了回旋的余地。合法性取决于评估。这使得适用于西撒哈拉的贸易协定的缔结完全处于委员会在对外关系方面享有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波利萨里奥阵线的角度来看,同意测试赋予撒哈拉人民决定的权力。合法性取决于是或否。这使得适用于西撒哈拉领土的贸易协定的合法性成为一个明确的问题,只取决于撒哈拉人民的意愿。双方都面临着适用于该领土的贸易协定的代理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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