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或者换句话说,是为了确保定义“有效”。首先,合法性问题。与《罗马规约》中现有的罪行相比,环境损害方面的挑战在于,许多破坏性行为(行为和不行为)没有被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国际法、国内法或两者仅部分禁止。至少,如果非法行为符合上述其他标准,该定义就会涵盖这些行为。然而,更困难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未被禁止的行为,以及犯罪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也可能造成严重、广泛或长期的环境损害,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严重损害可能是出于社会或经济发展的原因而合法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全球南方国家的情况得到了考虑。当然,其他观点也是可能的(本文也提倡这种观点)。但专家组谨慎地避免将任何造成严重、广泛或长期环境损害的行为“超越”到“国际生态灭绝罪”的范畴。出于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管辖权的尊重,也出于清 奥地利 WhatsApp 号码 晰性、可预见性和合法性的原因,同时也为了以一定的现实主义态度应对这一挑战,专家组选择将合法行为的肆意性作为“定罪”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了一个额外的“不合理性”门槛:环境损害与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不成比例或过度,以及对此类损害的不顾一切。
另一项有效性考虑导致有人提议将犯罪意图定为对环境损害的重大可能性的了解。故意的要求被认为过于狭隘,因为犯罪者可能不一定有意造成环境损害,而是故意考虑到这一点。对了解的要求被理解为“知道”(参见专家组的评论)严重损害的重大可能性,即根据可公开获取的信息和数据知道或本来可以知道。
正如开头所述,小组提出的“生态灭绝”定义提案是众多不同的可行替代方案之一。然而,在以上参数的指导下,该提案是小组认为最合适的方案。它所引发的讨论和讨论是参与其中的希望迹象。这种参与对于“生态灭绝”概念的形成和立足至关重要,希望也能引起各国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