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制定国际仲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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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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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制定国际仲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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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世界银行行长乔治·伍兹(右)与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阿隆·布罗切斯(左)签署 ICSID 公约。图片由世界银行集团档案馆提供 - 档案单元 1891281,盒子 217582B(www.worldbank.org/archives)。图片经许可使用。
图片:世界银行行长乔治·伍兹(右)与世界银行总法律顾问阿隆·布罗切斯(左)签署 ICSID 公约。图片由世界银行集团档案馆提供 - 档案单元 1891281,盒子 217582B(www.worldbank.org/archives)。图片经许可使用。
草案公布后,经合组织询问世界银行是否愿意接手该项目。世界银行通过其发言人布罗什先生拒绝了这一请求,认为它无法弥合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实质性问题上的分歧,同时仍能产生有意义的文本。该文件最终于 1967 年由经合组织重新发布,但从未超出草案阶段,尽管其实质性条款启发了许多双边投资条约 (BIT) 的条款。

1958 年,当时的马来亚总理在联合国亚洲和远东委员会发表演讲,建议通过缔结一项公约来规范对此类投资的处理,以促进私人投资流入该地区各国,这为 1959 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阿布斯-肖克罗斯公约草案》的起草工作提供了推动力。1958 年底,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非正式地称为“马来亚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研究并报告该决议以及其他旨在引导更多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的措施。

秘书长于 1960 年发表了一份报告,国家之间的争端对于鼓励发展中国家增加投资至关重要。鉴于难以就更广泛的投资公约达成一致,该报告建议,制定一项独立的投资仲裁条约,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可能由联合国主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至少可以作为一种中间解决方案”。报告指出,仲裁条约实际上可能比投资公约提供更广泛的保护;仲裁条约可能涵盖所有投资争端,而投资公约的保护通常仅限于各方同意纳入公约的规则。报告提到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成立的法庭的裁决的积累最终可能实际上形成投资公约所希望的实质性待遇标准“准则”。

然而,在联合国,这一想法遭到了苏联集团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反对。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分歧较小,世界银行更容易接受这一倡议。1961 年,布罗切斯先生在联合国进行磋商后不久,他首次向世界银行执行董事提出了这一问题。他由此启动了这一进程,最终在四年后,ICSID 公约得以开放供签署。

用克里斯托弗·施罗伊尔教授的话来说,布罗切斯先生的“远见和天赋”还特别延伸到 BC 数据香港 将 ICSID 与双边投资条约联系起来。该中心的管理机构是其行政理事会,由 ICSID 公约的每个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布罗切斯先生在 1967 年初行政理事会成立大会上当选为 ICSID 秘书长。在 1967 年晚些时候举行的理事会第一次年度会议上,布罗切斯先生在演讲中提出了双边投资条约下解决争端的问题。当时只有大约 70 份双边投资条约;它们仅规定通过国家间仲裁解决争端。“现在 [ICSID] 公约提供的设施已经可用,可能明智的做法是,”布罗切斯先生在 1967 年的演讲中建议,“至少在可选的基础上,用这些程序取代这些条约中规定的程序。”

1969 年,中心秘书处发布了一套示范条款,各国可使用这些条款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向 ICSID 提交与条约伙伴国投资者的争端。同年,第一批包含此类条款的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十年内,ICSID 条款已成为日益壮大的双边投资条约网络的标准特征。

其余的,正如他们所说,已成为历史。

这些言论最初发表于 2015 年 2 月的第 18 届 IBA 国际仲裁日、ICSID 成立 50 周年:投资仲裁的回顾与未来预测。© 国际律师协会。

特色图片来源:“华盛顿特区的世界银行集团总部大楼”,作者:AgnosticPreachersKid。CC-BY-SA-3.0,通过Wikimedia Commons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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