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商的市场力量会导致总收费(对 OTT 和最终用户的收费总和)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过高。即使收费在有效范围内,也可能趋向于该范围的较高部分。这种趋势受到“跨组外部性”的制约——最终用户因 OTT 的存在而获得的价值提升,反之亦然。跨组外部性会减轻提供商市场力量的影响。尽管如此,市场力量的事实不容否认,因为普通 OTT 拒绝通过该提供商连接而损害提供商业务的可能性很低。
上述静态效率原则并不意味着 OTT 内容不能收费,只是 ISP 的市场力量需要监管。然而,动态效率原则,即优化行业技术进步的速度,表明 OTT,尤其是初创企业,需要额外的支持。事实上,互联网的快速增长正是互联网提供的低进入门槛的结果。当动态效率的考虑超过静态效率的考虑时,扭转 OTT 收费的自然趋势并改为向消费者收费可能是合理的。迄今为止,这种做法一直如此。然而,必须注意的是,ISP 层面也需要创新。
当 OTT 和 TSP/ISP 之间存在垂直整合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这种垂直整合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由 TSP/ISP 捆绑(首选捆绑)的内容服务提供商(CSP)的应用商店;
ISP 和 CSP 之间的对等安排;
ISP提供内容缓存服务,成为内容分发网络,甚至内容提供商。
这种大大小小的垂直整合的例子有很多。谷歌最近宣布,他们将通过气球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将其数据存储在 ISP 的服务器上,以提高访问速度。
关于垂直整合的一种观点是,它允许利用互补性,当收益超过消费者面临的已知选择限制时,就会进行垂直整合。要使这种观点成立,所有联系都应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必须被认为足够了解其后果。另一种观点是,垂直整合会抑制竞争,因为潜在的竞争对手必须进入两个市场才能竞争。
此外,当提供商自行提供通信服务时,可能会与通信 OTT 内容产生利益冲突,例如电信公司提供的语音服务与 Skype 之间的冲突。
当我们考虑摆脱传统的互联网体制时,我们必须准备好面对由于垂直整合以及提供商和 OTT 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动态效率的抑制和竞争的限制。
以下是经济模型中得出的一些原则:
如果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则拥堵定价是有效的,并且可以接受对收费商品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费用。
水床效应:在一方为多归属、一方为单归属的双边市场中,中介机构可以从多归属方获 BC 数据墨西哥 取高额利润,并将其中部分利润转嫁给单归属方。
如果上限足够多样化,社会福利可能会随着网络中立而下降。
由于服务提供商会降低尽力而为的互联网质量以迫使每个人都为访问付费,因此分级定价可能会导致质量下降。
最后,监管目标还必须包括互联网的普遍接入。
可以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对于传输同一类数据的OTT(例如VoIP、音频流、视频流、视频下载)不应当做出区分;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那么应该尝试在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与之竞争的OTT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监管机构可以宽容这一领域的定价;
互联网的一部分可以保留为“传统互联网”,其中 OTT 完全不收费,并且在“尽力而为模式”下保证最低的服务质量。
鉴于目前服务质量的监管能力,原则 3 不可行,这也是一个合理的立场。首先应建立监管能力,然后再采用三项原则。在此之前,OTT 不应收费。
在网络中立性辩论的背景下,讨论大型 OTT(如谷歌和 Facebook)的商业模式及其市场力量非常重要。例如,Google AdWords 赞助搜索平台根据相应广告商提供的每次点击最高出价对广告进行排名,并基于广义第二价格拍卖。因此,出价最低的人将最终出现在搜索页面的第 100 或 1000 页。这类似于网络中立背景下的“快速通道”,基于广告商向平台提供商付款。此外,谷歌拥有超过 65% 的搜索市场。在印度的份额甚至更高(谷歌主导地位的唯一例外是中国)。谷歌的搜索算法是专有的,并且还与电子邮件(Gmail)和购物(Google Compare)等服务垂直整合。
重点是,巨大的市场力量和相关的负面外部性可能来自 TSP/ISP,也可能来自大型 OTT。两个错误不等于一个正确。因此,关于网络中立性的辩论应该考虑双方的观点,同时为了持续创新和快速传播服务而控制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