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国际法院的时代,自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激增以来,世界上已看到许多组织设立了司法机构来澄清条约法,从而解决条约缔约方之间以及私人行为者与其政府之间的争端。
非洲在建立区域次区域法院方面起步较晚——这是因为非洲国内法官心存疑虑,认为国际关系是行政部门的专属领域。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非洲次区域法院正成为新兴学术研究的焦点,研究重点是它们如何融入条约、议定书和创建国的国内政治体系。因此,Alter、Gaathi 和 Helfer (AGH) 的论文《西非、东非和南非对国际法院的强烈反对:原因和后果》 是了解非洲跨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国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
然而,正如 AGH 所揭示的,次区域组织成员国试图破坏甚至肢解它们所建立的司法机构,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AGH 的解释非常透彻;拆解了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法院的复杂行动,包括法律、组织和外交行动。AGH 关注冈比亚、津巴布韦和肯尼亚的行动。他们试图解释冈比亚失败、津巴布韦成功以及肯尼亚处于成功与失败之间的原因。AGH 提供了非常合理的分析,我认为他们的工作进行了重要的基础工作,因为剖析对跨国法院的“强烈反对”对于那些着眼于非洲更深层次一体化的学者、活动家和政策制定者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为了理解跨国司法制度是否进步,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因此,我建议观察者应该扩大 AGH 所开启的分析范围。
法律移植很难,在我看来,最困难的是超国家主义的概念和法院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试图解释非洲进一步一体化的尝试失败时,我认为欧洲超国家主义(这是非洲组织的典范)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的结果,而这个进程并没有在非洲发挥作用。超国家主义在欧洲有着更长的历史,早在这一理念出现并开始在非洲发展之前,它就已经成为路径依赖。法律往往是规范、传统和惯例的产物。虽然一些法律可能来自“上层”,在理性主义和/或自然法概念的支持下插入社会,而很少考虑历史和习俗,但所谓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活生生的过程,植根于萨维尼 (1831) 所阐述的人民的意识或精神。Tore Nedrebo (2010);van Zanden (2007);Svedberg (1994) 等学者;和 Allot (1991) 分析了欧洲统一进程的历史过程,尤其在 Nodrebo 和 van Zanden 的案例中,强调了欧洲统一及其超国家衍生品的根源有多么深。当你的法律体系没有扎根于肥沃的土壤中时,随意将其连根拔起、忽视或扭曲是相当容易的。这是 AGH 研究的三个法院中的两个的命运。
埃里卡·德·韦特 (2013) 认为,非洲政府有时签署国际条约时并没有充分理解由此产生的义务的重要性。我在探索非洲统一以及为什么尽管每天都有人劝诫非洲,并经常呼吁非洲接受“联盟政府”时,试图补充她 (2016) 的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