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探讨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哪个分支可能适用于目前以色列武装部队与哈马斯军事部门在加沙进行的敌对行动:国际武装冲突 (IAC) 法还是非国际武装冲突 (NIAC) 法。对这些敌对行动进行分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最终取决于巴勒斯坦是否享有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地位,以及加沙是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被占领土。对于那些遭受冲突折磨的人来说,尤其是在冲突持续肆虐的情况下,考虑国际人道主义法分类框架的细节可能为时过早。然而,这项工作既重要又必要,可以准确确定保护个人的适用法律制度,并确定交战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实,由于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国际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关于敌对行动的法律——这在冲突的这个阶段非常重要——现在大体上是相似的。然而,在个人保护和国际刑法 (ICL) 规定的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责任方面,双方仍然存在分歧。我将在下文中讨论这个问题。
:(i) 巴勒斯坦被视为非国家实体,加沙为未被占领的领土;(ii) 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但加沙仍是未被占领的领土;(iii) 巴勒斯坦有资格成为一个国家,加沙为被占领的领土;(iv) 巴勒斯坦 多米尼加共和国资源 的地位被认为尚未确定,但加沙已被占领。虽然我无意在此讨论有关巴勒斯坦是国家还是被占领的领土的众所周知的争议,但我将表明,在某些条件下,第三种情况会增加对弱势个人和物体的保护,同时不一定会对交战方的军事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开始分析之前,需要提出两点意见。出于技术原因,以色列军队与哈马斯民兵之间的敌对行为不能属于《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1(4) 条规定的“民族解放战争”类别,因此,不能当然地受国际武装冲突法 (IAC) 的管辖。以色列尚未批准该议定书,因此,这阻止了第 1(4) 条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其次,目前在邻近地区发生的涉及第三国(如真主党或叙利亚武装部队)的战斗行动的复苏与加沙冲突密切相关,如果这些国家直接参与巴勒斯坦的军事行动或与哈马斯民兵密切合作,可能会进一步使其法律性质复杂化。但是,由于篇幅限制,我不会分析这些行动的法律性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