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概述的分析框架有助于考虑“连锁”或“回响”损害:并非立即发生或在一个因果步骤中发生的附带损害。只要损害属于《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确定的类别之一,损害与攻击在地理或时间上的接近程度就不是决定性的。攻击与损害之间的因果步骤数也不是决定性的。虽然在比例评估中要考虑的预期军事优势必须是“直接的”,但对附带损害没有这样的要求。相反,重要的是损害符合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的标准。要考虑的附带损害是如果没有攻击就不会发生的损害,,而不是由于攻击的物理影响造成的损害;并且根据攻击者在当时情况下拥有或可以合理预期拥有的信息,在计划或发动攻击时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损害。
什么构成附带伤害?
《第一附加议定书》中规定的比例原则列出了三种需要考虑的 意大利资源 附带伤害:平民生命损失、平民伤害和民用物体损坏。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的报告侧重于这三种伤害,但不影响以下可能性:根据习惯法的比例原则(见 Bartels,第 304 页)、特定的国际人道法保护制度(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16 年),评论,第 1353-1357、1797 和 1987 段)或武装冲突法的“一般原则”(见Kleffner,第 43 页),也应考虑其他形式的附带伤害。
在比例评估中应考虑哪些类型的平民伤害?在医学上,“伤害”是指因施加外力而造成的伤害,而“疾病”是指因施加外力而造成的伤害。然而,《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谈判历史并不表明起草者有意排除疾病。似乎没有理由对比例评估中应考虑的身体伤害类型进行狭隘的解释。排除疾病可能会导致荒谬的结果,例如,要求考虑核武器爆炸造成的预期伤害,而不考虑同一次袭击的辐射暴露造成的伤害。预期伤害的严重程度会影响在比例评估中赋予它的权重。
那么精神伤害呢?国际人道法禁止故意造成某些类型的精神伤害,包括主要目的是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行为或威胁。这些禁令载于 1977 年的附加议定书。在与比例原则相同的文书中,或在通过同一外交程序谈判的文书中,可以找到明确提及精神伤害的条款,但这一事实不应被解释为,规则中没有提及这些条款就意味着起草者有意排除了精神伤害。第一附加议定书没有定义“伤害”,在谈判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 条和第 57 条时没有提及精神伤害,这可能仅仅反映了当时人们并不认为攻击与酷刑不同,也可能造成精神伤害。
考虑到这一点,并考虑到自 1977 年以来医学界对精神伤害的理解不断进步,以及其在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中日益受到的认可,原则上没有理由将精神伤害排除在比例评估范围之外。话虽如此,精神伤害的性质对比例评估的关键要素提出了许多挑战,包括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和对精神伤害发生风险的权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