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谈判但这些议定书尚未得到普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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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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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谈判但这些议定书尚未得到普遍批准

Post by pappu6329 »

东欧集团:非常令人满意,只有一个国家缺席(阿塞拜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GRULAC):只有墨西哥没有批准《附加议定书》第二部分。亚太集团:这是非参与国数量最多的地区(四个国家批准了亚太,但未批准《附加议定书》第二部分(伊拉克、朝鲜、叙利亚和越南);15个国家既未批准亚太,也未批准《附加议定书》第二部分:不丹、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基里巴斯、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图瓦卢)。应该补充的是,美利坚合众国、伊朗和巴基斯坦已签署但未批准《附加议定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迄今为止,已有 38 个国家针对《第一附加议定书》提出了近 180 项单方面声明,而 19 个国家针对《第二附加议定书》提出了 47 项声明。虽然区分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并不总是那么容易,但绝大多数单方面声明似乎并不属于《维也纳公约》所定义的保留。必须注意的是,保留不仅有令人遗憾的方面,它们还促进了条约的普遍参与。

因此,尽管各国普遍参与了《附加议定书》。大多数未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的主要关切是,将民族解放战争纳入第 1(4) 条规定的国际武装冲突定义中(该条款将《第一附加议定书》和四部《综合议定书》的所有规定适用于人民反抗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的冲突)、承认游击战士的战斗员地位以及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将限制使用某些武器,据信包括核武器。对于《第二附加议定书》,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人们主要担心这可能会影响国家主权并阻止政府有效维护其境内的法律和秩序。《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在 1974 年至 1977 年民族解放战 约旦资源 争期间谈判的,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然而,今天的背景已经大不相同。

自附加议定书通过以来,已经过去了 40 年。这本身就是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审查当时提出的不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考虑是否仍然适用的一个很好的理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最终加入了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包括法国、德国和英国等最初对其内容持保留意见的国家(事实上,它们最终还是加入了,但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和重要的解释性声明)。此外,通过习惯法和特设国际法庭的判例法的发展,不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决定现在的实际影响有限。所有国家都通过习惯国际法受附加议定书大部分规则的约束(除非一国被视为特定习惯规范的“一贯反对者”)。因此,在通过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时提出的大部分反对意见似乎不再构成加入的障碍。然而,对于《外交政策法》第 43 至 44 条关于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定义以及战斗员的定义,仍可能存在一些疑问。

人们普遍认为,《附加议定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规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仍然像通过时一样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它们大体上体现了国际习惯法。然而,自 1977 年以来,也许没有哪个时期比现在更需要重申国际人道主义法,正如这两部分附加议定书所表达的那样。在这方面,每多一份批准或加入,都会发出一个非常必要的信号,支持旨在减轻当今武装冲突所伴随的苦难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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