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所得税法第194J(1)(ba)条,规定了支付给董事的费用或报酬的源泉扣缴税 (TDS) 的扣除。该规定确保支付给公司董事的款项按规定的税率缴纳 TDS,防止逃税并确保遵守税法。
第 194J(1)(ba) 条的适用性
本节适用于公司向其董事支付的 RCS 数据瑞士 任何款项,但不包括工资。
它涵盖了坐席费、佣金、专业费用和其他非工资补偿等付款。
付款公司必须先扣除 TDS,然后才能将款项汇给董事。
第 194J(1)(ba) 条规定的 TDS 利率
适用的 TDS 税率为支付给董事金额的10% 。
不存在门槛豁免;无论金额多少,均会扣除 TDS。
TDS 扣款时间
在将付款记入董事账户时或实际付款时(以较早者为准),必须扣除 TDS。
豁免及特殊情况
支付给董事的工资:如果董事是雇员并领取工资,则根据第 192 条而不是第 194J(1)(ba) 条扣除 TDS 。
费用报销:如果董事因公务而产生的费用获得报销,则此类报销无需缴纳 TDS。
合规要求
扣除的 TDS 必须在下个月 7 日之前存入政府。
公司必须在季度TDS 申报表(表格 26Q)中报告 TDS 扣除额。
董事可以在其26AS 表中查看 TDS 详细信息,并据此申请税收抵免。
结论
第 194J(1)(ba) 条在确保董事薪酬的税务合规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必须正确扣除并存入董事薪酬的 TDS,以避免受到处罚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