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评价什么?这个问题比以下问题更容易回答:对于数字版,尽管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检查文章中得出的结果背后的研究数据。就版本而言,问题在于是否只应评估表面可见的结果(目前大多数情况下是网络应用程序),还是也应评估填充应用程序的内容的底层数字形式(数字传真、编码文本、从中衍生的材料、通过进一步的数据和元数据丰富的补充材料)。同样相关的是控制应用程序的程序部分,它最终选择要显示的内容并定义或至少实现功能,以及技术基础和组织框架条件。由于数字资源的研究贡献并不局限于其媒体呈现形式,因此评论中应尽可能多地涵盖上述方面。与印刷不同,其目的是克服对结果呈现的单一关注,以便适当考虑即将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层次的成果,可以体现许多数字项目的合作和跨学科性质。它有助于讨论什么可以被视为研究成果,并可能从大型项目的深度中提取一些形式的输入,这些输入是数字研究工作本质的一部分。
确定什么可以被视为结果以及什么可以评估似乎也很重要。 Pfannenschmidt 和 Clement 问道:“评估人员应该如何评估用于学术研究的数字工具” [6]?那么,不仅应该评估结果,还应该评估导致数字化研究结果的工作方法吗?罗克韦尔认为,这里可以做出区分 。他将研究定义为导致科学的活动,将科学定义为可以共享(和评估)的结果。评估可以注重科学,评估数字化成果,但不能评估数字 阿尔及利亚电报数据 化实践。[7]如果数字资源和方法的使用仅仅导致印刷结果,则不会予以考虑。另一方面,仅以模拟形式准备但产生数字结果的工作也会被考虑。罗克韦尔认为,以电子形式与社区共享作品并让其以电子形式被感知至关重要。[8]
评估结果而不是实践的方法似乎是合理的。可以灵活地设计要感知的结果:如果发布了某个内容,则可以将其作为结果进行查看和评估,无论它是文本、脚本、研究数据集还是所描述的方法。通过使某些内容可访问并发布,就发出了信号。当某件事尚未达到被视为最终的状态,但可能是中期目标时,也可以这样做,直到持续披露中期结果。尽管这适用于所有科学工作,无论采用何种呈现媒介,但数字媒介可以更轻松地发布不同工作阶段,例如B. 作为版本以及大量数据的发布,而不必将它们放入适合以书籍形式出版的形式。无论如何,如果一方面不仅将文本形式的呈现而且将数据集和程序部分视为结果,另一方面将数字研究结果的发布视为评估的先决条件,那么就可以要求和促进开放性。如果例如例如,如果要将编辑文本的 TEI 编码作为数字版的一部分进行评估,那么也可以请求发布底层 TEI 文件,前提是没有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