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直到 20 世纪中叶,电影才被作为言论自由受到保护,并在数十个州和市政府受到法律审查。在这段时间的大部分时间里,电影业都实行自己的电影审查制度,遵循通常称为《海斯法典》的指导方针。继续阅读以了解有关该法典的更多信息,以及电影如何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法律审查
1895 年 12 月,卢米埃尔兄弟在巴黎首次向付费剧院观众放映了第一批放映的电影(我们喜欢称之为电影)。不久之后,1896 年 6 月,美国首次向付费观众放映了电影,一个月后,第一家专门的电影院在新奥尔良开业。
在诞生后的前半个世纪里,美国电影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也不被 阿富汗电话号码数据 视为受保护的言论。随着电影的普及,以及 20 世纪初越来越多的专用电影院的建成,州和宗教当局越来越担心电影对易受影响的消费者可能产生的道德负面影响。
从 20 世纪开始,数百个州和市政当局颁布了自己的审查法,以便在批准电影向付费观众放映之前确定其“道德健康度” [1] 。这些往往是地方执法部门、政府官员和地方宗教当局事实上的合谋安排。1907 年,芝加哥市通过了一项法令,授权警察局长审查和审查任何他认为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电影,[2]无论其艺术价值如何。影院经营者对该法律提出质疑,但在 1909 年的布洛克诉芝加哥市案中,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该法律。[3]在布洛克判决之后,许多其他州和市政当局也效仿芝加哥,制定了自己的审查制度。
电影制作人继续挑战审查制度,直到灾难降临。1915 年,在互助电影公司诉俄亥俄州工业委员会案[4]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9 比 0 的一致裁决裁定,言论自由保护不适用于电影。法院裁定,电影代表的是消费品,而不是言论的例子,因此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