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家政府 和 安理会都未能履行保护责任(如叙利亚的情况),该怎么办?虽然《联合国宪章》显然赋予安理会 采取行动的首要 责任,但当一个国家使用化学武器杀害本国平民时,第 2(4) 条是否将其列为 专属责任?或者,如果安理会一再未能履行这一责任来填补保护真空,那么一群真正怀有人道主义动机的国家能否以保护平民为唯一目的,采取集体合法行动?国际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 十二年前就预见到了这个问题 ,并指出:“如果安理会未能在令人震惊、迫切需要采取行动的局势中履行其责任,那么期望有关国家排除其他手段和行动形式来应对这些局势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是不现实的。”
那么这对叙利亚意味着什么?在重要方面,叙利亚比科索沃更需要干预。 联合国最近的一份报告 明确指出,8 月 21 日,叙利亚在叙利亚大马士革附近大规模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大量平民伤亡。美国和盟国情报部门得出结论,只有阿萨德政权才能 希腊 WhatsApp 号码实施如此大规模的化学武器袭击。作为回应,一些国家可以寻求填补保护真空,以防止未来释放化学武器,而无需援引“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权利”,甚至无需援引 R2P 的合法要求(即干预的国际法律义务)。这些国家反而会声称事后免于法律不法行为。正如伯利恒 所指出的,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同样承认,危难和必要等极端情况将排除对行动国提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张,并允许采取某些形式的反措施来阻止其他国家的非法行为。最终该行动是否被判定为国际合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特别是如果安理会事后宽恕该行动。相比之下,在科索沃,北约采取了行动,而俄罗斯提出了一项联合国安理会不赞成的决议。15 个安理会成员国中有 12 个投票反对该决议,其中包括许多非北约成员国,这实际上同意北约可以继续干预。安理会 后来在第 1244 号决议中批准了 科索沃和解方案,实际上是根据国际法批准了北约的行动。类似地,在侵权法中,旁观者通常没有法律责任充当好心人,但当他们谨慎行事时,法律通常会免除他们的不法行为。
总而言之:
[1] 如果人道主义危机造成 严重破坏国际秩序的后果——包括化学武器扩散、大量难民外流以及破坏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事件——这将可能很快对采取行动的国家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 (这将迫切需要根据第 51 条采取单独和集体自卫行动);
[2] 由于一再遭到否决,安理会决议未能通过;而那些一直要求安理会采取行动的国家集团已经 用尽了 当时情况下所有其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如果它们使用
[3] 为了真正的人道主义目的而采取的有限武力, 这种武力对于应对迫在眉睫的威胁是必要和适度的,将明显改善人道主义局势,并应在威胁减轻后立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