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种族灭绝如今是一种多余的罪行(正如Murray所言)。然而,如果种族灭绝被抛弃,类似的压力很快就会被施加到反人类罪上,特别是如果在拟议的反人类罪公约的最终文本中加入了(强有力的)妥协条款。此外,如果忽略法律的表达功能,人们可能会问,国际罪行的概念是否有必要,因为所有这些罪行也可以作为“普通罪行”起诉。
法律是社会价值观的表达,不可否认的是,在普通话语中,种族灭绝是最严重的罪行(阿曼)。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可能正在努力(尽管不一致)传达反人类罪并没有什么不那么严重,但显然听众并不理解这一点(另见此处),公平地说,偏离大众对是非观念的规范通常不会被接受。因此,如果司法解释完全脱离受众对种族灭绝的看法,国际法庭将无法传达预期的信息,也不会被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视为合法当局(阿曼和达马什卡也是如此,尽管合法性也取决于其他因素)。
因此,而是种族灭绝所处的过时的限制性范式。
种族灭绝罪的本质
使种族灭绝定义现代化的最全面方法是正式修订该定义。这可以通过扩展现有的《危害人类罪公约草案》来实现,包括对《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更新,正如克雷斯所提议的那样。虽然没有国际层面的修订,可能无法完全放弃限制性范式,例如扩大受保护群体的范围,但仅通过目的论和进化论解释就可以实现某些改进。在大多数情况下,解决上述解释困境以支持更广泛的方法不会导致审判结果的根本不同。例如,通过承认背景要素是犯罪的法律要素并采用基于知识的特定意图解释,法院将主要有助于他们所说的和他们实际所做的保持一致。同样,将毁灭意图解释为包括社会毁灭将进一步确保种族灭绝意图和某些种族灭绝行为之间更加结构上的和谐,而不会改变犯罪的本质。
显然,广义解释是有限制的,特别是《罗马规约》第 22(2) 条规定的严格解释原则。然而,即使在国际刑事法院,广义解释也并非史无前例(有关最近的例子,请参见国际刑事法院对恩塔甘达性奴役和强奸战争罪的新处理方式及其批评,请点击此处和此处)。此外,在包括习惯法在内的多种法律来源制度中,严格解释规则应被解释为排除任何司法“全面”的法律制定,而不是法律的解释和发展(请参阅此处)。
通过认识到种族灭绝定义的全部潜力,(国际)法院可以“打破”冻结法典的“魔咒”,并以更符合 21 世纪法律和政治环境的合法期望的方式来解释和适用该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