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团体当事方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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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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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武装团体当事方的公正审判

Post by pappu6329 »

在典型的内战中,武装叛乱团体渴望夺取国家权力,或彻底改变国家的法律秩序并用新秩序取而代之(包括通过分裂国家)。换句话说,冲突的关键在于谁或什么可以声称自己是主权的合法拥有者。毫不奇怪,国际人道法试图缓和这些冲突,部分原因是接受国家的公共权力,但也承认武装团体在确定一个团体是否负有义务并可以在国际人道法建立的监管框架内行使治理职能时,对人员和领土拥有有效的事实上的权力。

我们可以说,国际人道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未授权武装团体行使公共权力,但通过建立行为标准,武装团体行使公共权力可能合法化,根据这些标准,此类行使可被视为合法执行。行使刑事司法职能,包括声称有权规定法 韩国 WhatsApp 号码 律义务和裁定合法权利和义务,是主权的核心职能。承认武装团体可以设立“法院”或“法庭”,并且此类审判机制可以根据国际人道法“正常组成”(该短语通常被理解为根据国家的常规宪法组成),这清楚地表明,这些团体行使类似公共权力的权力,即使只是就有效性而言。各国不愿接受这种暗示是可以理解的。与此同时,我们或许认为,武装团体遵守国际人道法(缓和和人道化敌对行为的关键)的最佳动机恰恰在于,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模糊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受国际法直接监管的统治当局的地位。对于那些政治目标是夺取国家权力的团体来说,这种地位至关重要,或者至少,对于那些渴望成为调解和平谈判的重要参与者,从而纳入冲突后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团体来说,这种地位至关重要。

为了论证的目的,原则上接受武装团体可以建立法院并希望遵守《共同第 3 条》和/或《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 条规定的公平审判保障这一可能性,但仅根据国际人道法,此类保障的内容问题就变得更加紧迫和成问题。武装团体可能控制不了多少领土,但仍可能受《共同第 3 条第 (1) 款 (d) 项》的约束。公平审判保障以主权国家特有的有效控制和广泛的公共行政权力为前提(如《国际卫生条例》中的保障),而武装团体可能以不规则和秘密的方式运作,并对领土控制不大,那么这些保障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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