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5 日政变失败后,土耳其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于 7 月 21 日通知欧洲委员会,土耳其“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目前尚无关于土耳其可能就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向联合国发出通知的消息。
在土耳其正式向《欧洲人权公约》发出通知之前,人们普遍预期土耳其将“中止”《欧洲人权公约》(可能全部中止),欧洲委员会的一份新闻稿也助长了这一预期。有趣的是,土耳其随后于 7 月 25 日向欧洲委员会发出了一份通报(见下文),似乎淡化了土耳其对《欧洲人权公约》豁免的严重性。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允许减损部分但并非所有人权;同样,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当一个国家面临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并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允许减损部分但并非所有人权。从表面上看,失败的军事政变足以构成严重局势,可以通过在恢复正常状态的过程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来解决。
基于土耳其决定减损《欧洲人权公约》中的部分权利这一假设,我将在下文中讨论一个国家在合法减损人权时在人权法下面临的限制。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托尔比约恩·亚格兰在确认收到土耳其通知时发表声明,解释了这些限制:
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明确指出的那样,任何减损都必须 瑞士 WhatsApp 号码 与情况相称,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减损第 2 条:生命权、第 3 条: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第 7 条: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处罚。
第 15 条的实际措辞有些复杂,因为它要求任何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措施都必须“严格出于情况需要”且“不与……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相抵触”,并且它还提到禁止奴役和劳役(第 4 条)属于绝对权利,即不可减损的权利。“情况需要”的提法被理解为同时包含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正如人权委员会在其第29 号一般性意见中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所阐述的那样。
《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列的不可克减权利在土耳其宪法第 15.2 条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即使在第一款所述的情况下,个人的生命权、其肉体和精神存在的完整性也不容侵犯,除非因符合战争法的行为而导致死亡;任何人不得被迫透露其宗教、良心、思想或意见,也不得因此而受到指控;罪行和刑罚不得追溯既往;任何人在法院判决证明有罪之前,不得被认定有罪。(翻译来源。)
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担忧主要集中在埃尔多安政权发出的信号上,即土耳其可能正在考虑恢复死刑。我无意消除这些担忧,但我想指出的是,紧急状态或《欧洲人权公约》通知不可能成为死刑的法律依据。有多种原因导致至少从法律上讲,恢复死刑似乎被排除在外。
首先,2004 年,土耳其宪法第 15.2 条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在紧急状态下死刑可能合法的条款。因此,宪法已经废除了死刑,并且使得在紧急状态下死刑的废除不可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