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这一法人资格以及国际上对私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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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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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一法人资格以及国际上对私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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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会的认可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哪些先例将适用于基金会案件。列支敦士登和巴拿马等成熟的基金会管辖区已制定了针对私人基金会的法理学,但在普通法管辖区,情况并非如此,因为私人基金会的多功能性首先需要由法院进行检验。在普通法管辖区引入基金会的基本问题毕竟在于,它们引入了一个最初源自民法,甚至是罗马法的概念。因此,普通法管辖区对私人基金会的接受无疑导致了将普通法私人基金会的法人资格与某些公司方面以及盎格鲁-撒克逊信托法的特征混合在一起,从而改变了原始的法律概念。因此,这些概念要么反映了普通法方法,将普通法信托的某些方面纳入私人基金会的定义,要么反映了民法方法,区分有成员的法人和没有成员的法人。因此,尚不清楚普通法管辖区的法院是否会将信托先例应用于私人基金会,或者他们是否会将其视为与信托类似但明显不同的概念。随着私人目的基金会等新版私人基金会开始出现,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些基金会更像一家公司而不是传统的私人基金会。此外,许多较新的基金会管辖区都致力于创建一个既不是公司形式的信托也不是具有受托人特征的公司的法律实体。

由于其广泛的国际用途,当今的国际私人基金会显然发挥着多年来由成熟且长期受青睐的普通法信托所发挥的相同作用。毋庸置疑,信托和私人基金会都是资产保护和遗产规划的合法工具,如果设立得当,两者通常都能提供足够的所 员工数据 有权分离。在信托和私人基金会之间做出选择当然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案。每个案例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话虽如此,普通法顾问仍应将私人基金会视为信托的严肃替代方案。

Johanna Niegel 博士于 1999 年加入列支敦士登瓦杜兹 Allgemeines Treuunternehmen (ATU),此后一直专注于国际私人基金会和信托的比较分析。自 2004 年《信托与受托人》杂志《私人基金会:世界评论》创刊以来,她一直担任该杂志基金会专题的编辑,现在也是牛津大学出版社于 2013 年 8 月出版的调查书籍《私人基金会世界调查》的编辑。她目前担任STEP 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瓦杜兹中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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