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浪潮发生在 20 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主要关注的是社区权利和新的法律秩序。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从无到有,主要关注的是个人人权。20 世纪 90 年代以及最近十年,主要关注的是公民权利,根据欧洲法院一桩又一桩案件的判决,公民权利注定会成为欧洲公民的“基本”地位。 (您是否曾像我一样,对欧洲法院这一最新口号的认知地位感到疑惑?它是法律现实主义的预测?政治上的迫切需要?司法意图的声明?革命宣言——因为它与条约的明确规定完全相反,条约明确规定欧洲公民身份在公民身份领域仅起到补充或补充支持作用?)尽管如此,毫无疑问,个人及其权利是欧洲法律话语词汇中最常见、最常被引用、自我庆祝的陈词滥调。在庆祝欧盟成立 50 周年之际,安格拉·默克尔代表我们大多数人,对欧洲成功将个人置于其结构中心大加赞赏。事实也确实如此。同样,如果我们要寻找一种不受市场波动、衍生品和有毒捆绑影响的货币,那就是权利货币——包括欧洲、人类和/或公民权这三个方面。这是欧盟董事会慷慨地向冷漠的公民(欧洲议会选举投 巴西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票率令人沮丧的下降就是明证)发放的随时可用的红利,每当需要鼓舞士气时,董事会就会提起这种红利。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们不会惊讶为什么德国(宪章的发起者)、德国机构(例如以“只要”修辞闻名的宪法法院)和德国人(即有双重理由的默克尔)如此热衷于权利言论,而英国人则在这个问题上更加务实和实事求是。虽然保持警惕等等很重要,但事实是,在欧洲,个人并没有缺乏权利保护——当然不是人权保护。无休止的修辞往往掩盖了欧洲民主国家在个人赋权方面真正的政治缺陷。权利与马戏团可能是千禧年欧洲的贴切座右铭:用权利扼杀他们——他们并不真正需要权利——并让他们保持沉默。
欧洲法律秩序中权利与个人相结合的主要积极影响并不是保护个人免受某些野蛮人侵犯其人权的侵害。相反,它使成员国之间的法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这是一项值得庆祝的重大成就。 它发生在第一波经济共同体权利的时代,这场意外革命的引擎是将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用于个人自身利益(“私人检察长”法律执行模式),再加上初步参考程序的巧妙之处,该程序将国内法院对其本国政府的严格遵守拉动服务于联盟。我说“意外革命”,因为我们掌握的轶事证据表明,在《罗马条约》谈判期间将意大利-德国内部的国内宪法安排转移到共同体法律秩序时,没有人预料到它会产生如此变革性和革命性的影响。除非像丹麦学者莫滕·拉斯穆森(Morten Rasmussen)这样的新一代欧盟法律历史学家(在 Google 上搜索他和他的同行历史学家的作品 - 你将获得丰厚的回报)也能证明这一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