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军事法庭无法满足对针对平民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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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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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军事法庭无法满足对针对平民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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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倡导者和组织对案件结果表示担忧。许多人认为,罪行为追究责任的要求。由于军队的等级制度,人们担心负责调查和审理针对自己队伍的案件的军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此外,考虑到巴西侵犯人权的历史,他们认为,在和平时期,军事管辖权应该关注军队内部的秩序和纪律问题,而不是侵犯人权的问题,例如非法拘留、酷刑、杀人等。

此外,这一宪法案件再次揭示了国际人权法和军队在巴西社会中的作用。巴西一贯无视美洲人权体系关于过渡司法的标准以及军事司法对人权构成的风险(如Gomes Lund v. Brazil 案的事实所示)。再一次,虽然总检察长和许多法庭之友都主张从人权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但迄今为止发表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美洲全面的人权先例和军事管辖权的标准。

美洲人权法院 (IACtHR) 长期以来一直对军事法庭及其在涉及侵犯人权案件中的适用性有着既定的规范。法院的立场已经发生了变化,反映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军队发挥重要作用的地区确保问责制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

在Castillo Petruzzi 等人诉秘鲁案中,法院承认军事司 萨尔瓦多资源 法系统是一种职能管辖权,因为它维持武装部队内部的秩序和纪律(1999 年,第 128 段)。后来,在Durand Ugarte 诉秘鲁案中,法院强调,在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国家中,军事管辖权应属例外,旨在保护与军事职能相关的合法利益(2000 年,第 117 段)。因此,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军事管辖权应仅限于军事人员在其职能范围内和特定情况下犯下的罪行(2000 年,第 116 段)。

多年来,法院的判例明确规定了军事法庭在侵犯人权案件中的管辖范围有限。在蒙特罗·阿朗古伦等人(Retén de Catia)诉委内瑞拉案(2006 年)中,法院认为国家应对未取消允许军事法庭调查国民警卫队侵犯人权行为的规定负责(第 54 段)。

这一原则后来在La Cantuta 诉秘鲁案(2006) 和Zambrano Vélez 等人诉厄瓜多尔案(2007) 中得到了发展。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重申了其立场,即军事法庭无权调查和起诉侵犯人权行为,因为这些类型的侵权指控与军队的典型职能(即国家安全)无关,也与武装部队内部的秩序和纪律无关 (2006 年,第 142 段;2007 年,第 6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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