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欧洲调查令 (EAW) 的定义。根据《联邦宪法》第 1 条和第 6 条的综合解读,EAW 是由成员国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决定。近年来,欧盟法院已经能够自主定义司法机关的概念。特别是,警察部门和司法部不能被视为司法机关。因此,这些机关发布的 EAW 不能被视为有效。欧盟法院的推理基于这样的前提:EAW 所依赖的高可信度需要适当的司法监督,而尊重司法独立和权力分立则可以保证这种高可信度。
在本案中,提交法院询宛检察院是否属于《欧洲检察法》第 6(1) 条规 贝宁电报号码数据 定的司法机关。两项判决基于相同的理由,但由于两个成员国司法系统的差异而得出了相反的结果。
首先,法院澄清说,司法机关可以包括成员国的机关,这些机关虽然不一定是法官或法院,但参与该成员国的刑事司法管理。相互承认涉及刑事诉讼中作出的决定,包括与审前阶段、审判本身和最终判决的执行有关的决定。欧洲检察令本身可用于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判决。
其次,欧盟法院回顾说,欧洲检察令制度包含对程序性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双重保护:第一级涉及国家决定的作出,例如国家逮捕令;而第二级保护必须在签发欧洲逮捕令时提供(Bob-Dogi,C-241/15,EU:C
第三,即使欧洲逮捕令是基于法官或法院作出的国家级决定,签发司法机关也必须确保第二级保护。“签发司法机关”必须能够客观地履行其职责,考虑所有定罪和开脱罪责的证据,且其决策权不得受制于外部指令或指示,尤其是来自行政部门的指令。